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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港澳台学生管理办法
2018年09月29日 15: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校顺利开展港澳台学生招收与培养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陕西科技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教育学历教育的港澳台研究生、本科生(含预科生、试读生、进修生,下同)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港澳台学生是指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来自港澳台地区的人士,包括由中国大陆移居香港、澳门、台湾或国外的学生。符合内地(祖国大陆)规定条件的港澳台地区的永久居民依据本办法可申请到我校就读。

第四条 我校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学生应当坚持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港澳台学生的培养方式、要求等与我校其他学生相同。港澳台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适用陕西科技大学有关教学及管理方面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等部门归口管理我校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学生的工作。其职责是: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受理港澳台生的申请、入学、学籍及日常后勤管理工作
研究生院负责受理港澳台研究生的教学、质量评估、学分认定及毕业资格审核等管理工作;
  教务处负责港澳台本科生的教学、质量评估、学分认定及毕业资格审核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生

第六条 我校为港澳台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七条 港澳台学生的招生按照教育部港澳台学生联合招生办公室的规定和部署进行,由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与校招生办公室、研究生院共同制定并发布招生简章、考试形式、招生数量及比例。由校招生办与教育部高校联合招收港澳台学生办公室联系参加联合招生宣传、考试等事宜。每年录取工作结束后,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将招生结果报教育部备案。

第八条 学生可凭联合考试、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台湾学科能力测试的成绩申请就读我校现有本科或研究生专业。如学生未达到我校录取标准,可接收为预科生,学习满一年后经考核合格可转为本科生。

已获得大专以上学历的港澳台学生,可插班试读我校相近本科课程,经学校考核合格转为正式本科生,并升入高一年级就读。

第三章 入学

第一节 报到

第九条 凡是被陕西科技大学录取的港澳台学生新生,应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入境,到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在报到前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港澳台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按照教育部和学校的规定投保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的有效期必须覆盖整个学习期间,中间不得间断。学生报到时须提供符合学校要求的保险单,否则不予以报到。

港澳台学生报到时提供虚假身份证件或其他虚假证明文件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港澳台学生报到时办理如下相关入学手续:

1、交验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2、填写《陕西科技大学港澳台学生登记表》,并交本人正面照片8张,以办理学生证等证件。

3、领取《陕西科技大学学生手册》。

第二节 交纳学费和宿费

第十条 学习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学生按学年一次付清学费,即在每学年初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一年的学费,按学期付费的学生只能得到有效期为半年的居留证。在校学习期限不满一学期者,按一学期的标准交纳学费;学习期限在一学期以上而不满一学年者,按一学年的标准交纳学费。访问学者及高级进修生即可按学年、学期进修,也可选取博士、硕士的单科课程进修,按所选课程门数交纳学费,但每学期所选课程不得少于三门。

对非学校方面原因中途退学、转学者,所交纳的学费不予退还或结转。

第十一条 住宿费按天数计价结算,按学期一次预交。港澳台学生如因结业、退学等原因提前离校,在退房时按实际住宿天数结算后,可以按规定退还多交的宿费。

第十二条 学费只可用人民币支付,学校不收支票。

第十三条 学生交费时间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在每学年开学时公布,学生应提前做好准备,按时交费。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交费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缓交,但须按规定交纳滞纳金。

第三节 领取证件

第十四条 以上各项手续办理完毕,根据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的通知,领取《学生证》等证件。学生应妥善保管自己的有效证件等贵重物品,以免丢失。如发生遗失,应及时向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告,并书面申请补发。

第四章 学习、成绩考核、毕业或结业

第十五条 港澳台学生在陕西科技大学学习、取得成绩、毕业或结业及获得学位,必须符合学校有关规定。对港澳台学生没有特殊规定的,参照对中国大陆(内地)学生的规定执行。

第一节 学生学习安排

第十六条 对港澳台学生的学习作如下安排:

1、本科生:

陕西科技大学本科教学实行学分制,港澳台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教学方案学习,除个别专业或课程由港澳台学生单独上课外,原则上与同专业的中国学生同班上课。本科生所学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学期所选学的课程必须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选课手续由学生通过计算机登陆学校教务处管理系统完成。政治课和军训课学分可以其他其他国情类课程学分替代。

2、研究生:

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应根据入学时制订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学习规定的课程并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学位论文。政治课和军训课学分可以其他其他国情类课程学分替代。

3、普通进修生:

普通进修生根据所学专业本科新生教学计划安排学习,每周选课不少于10学时。

4、高级进修生:

高级进修生根据与导师商定的进修计划,进行学习或从事研究,该计划应在入学后两周内提出。

第二节 取得成绩和学分

第十七条 关于港澳台学生的成绩取得和学分,规定如下:

1、凡计算学分的课程,取得学分必须经过规定的考试,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得到该课程的学分。考试不及格者应重修;选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可重修或选修其它课程。

2、申请免修课程,须在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向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书面申请,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3、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事先向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可以缓考;擅自缺考者,以旷考论并须重修该门课程。

4、学生考试时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严禁作弊。如发现作弊,将予以警告以上处分;考试作弊者必须重修该课程并只有一次重考机会。第二次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节 奖励与处分

第十八条 对港澳台学生的奖励和处分规定如下:
   1、对于遵守中国大陆(内地)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学习成绩优秀的港澳台学生学校将给予表彰,受表彰者将得到学校颁发的荣誉证书和奖品,并在学校张榜公布。

学校对于受到表扬和奖励的学生,将以书面的形式通报学生家长。

2、对于无视学校纪律、破坏学校公共财物、酗酒、斗殴、有意伤害他人或有其他不良行为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校纪处分一经决定,学校除向当事人宣布处分决定外,还将以书面的形式通报学生家长。

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从宣布处分决定之日起5日内离开学校。

第四节 毕业与结业

第十九条 关于港澳台学生的毕业和结业规定如下:

1、本科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教学计划并取得规定的全部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并为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学位证书;如本科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修满学分,可在二年之内继续交费学习,修满学分后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2、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完成培养方案,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并为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3、普通进修生完成学习计划,并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未参加考试或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发给学习证明。

4、高级进修生结业前应提交学习或研究报告,并由导师写出评语。离校前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节 获得学位

第二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对符合条件毕业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分别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第五章 注册和考勤

第二十一条 关于港澳台学生的注册和考勤规定如下:

1、港澳台学生应该在每学期开始的第一周内持学生证到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须事先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2、学生应严格遵守课堂纪律,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旷课。上课时不得抽烟、随意出入教室或有其他妨碍课堂秩序的行为。在自学时间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不能影响或妨碍他人学习。对于违反学校规章者,任课教师应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无改进或情节严重者,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报经学校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3、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教学活动,应事先向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及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病假应有正规医院医生的诊断证明。进修生因病两个月以上不能坚持学习者,应办理退学手续。因请假所缺的课程由学生自行补齐。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而缺课,将被视为旷课,对旷课学生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4、学生按学校规定的寒、暑假和内地的节假日放假,港澳台节假日不另行放假,学生如需参加活动应事先请假,时间不超过三天,每年不超过两次。

5、未向学校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校3日以内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超过3日不足6日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超过6日不足9日的,给予记过处分;超过9日不足15日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超过15日的,取消学籍,按退学处理。

6、对违反考勤制度的处理:港澳台学生中的本科生、研究生及进修生,一学期内单科必修课的缺课学时数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1/3、选修课超过1/2者,即失去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对失去考试资格的课程数超过本学期应考课程总数的1/2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章 休学与退学、提前结业与延长学习期限

第二十二条 港澳台学生申请休学、转学、退学、改变学习专业、改变学生类别、延长学习期限和提前结业,向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出,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节 休学与退学

第二十三条 关于港澳台学生的休学与退学规定如下:

1、港澳台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可予休学。休学一般以学期为期,累计不得超过四个学期。

2、港澳台学生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或一学期因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应予休学。

3、凡休学者,发给休学证明书,复学时持证明书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应在复学前两个月将身体康复证明寄给学校,经学校同意后来校,来校后经过复查,符合健康标准,方可复学。

4、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无故不办理复学或延期申请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5、学生因故退学应向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离校手续,并在退学后一周内离开学校。

第二节 提前结业与延长学习期限

第二十四条 关于港澳台学生提前结业与延长学习期限规定如下:

1、进修生提前完成学习,可以提前办理结业手续,发给结业证书;本科生、研究生提前完成学业且成绩符合要求者,需由本人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后,可以提前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并授予相应的学位。

2、学生延长学习期限,须向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延长时间和延长后所学的专业,并提供教师的推荐信。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延长申请,必须在每年4月1日前(或结业前三个月内)提出,进修生的延长申请,应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每年6月初或12月初)提出,逾期不再受理。

3、学生在校期间学习不努力,有违反中国大陆(内地)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现象者,不予延长学习期限。

第七章 校园生活管理

第一节 住宿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尽量安排港澳台学生在校内住宿。经个人申请、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批准后,学生也可住在校外,但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

搬出校外的港澳台学生如欲搬回校内学生宿舍居住,须向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请。

港澳台学生被我校录取后,应按西安市出入境管理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居留手续。港澳台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将身份变为中国学生,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港澳台学生应遵守如下宿舍管理规定:

1、港澳台学生在港澳台学生公寓内住宿,应遵守港澳台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尊重服务人员,服从他们的管理。任何人不得利用港澳台学生公寓从事违反中国大陆(内地)法规和学校纪律的活动。

2、港澳台学生应按指定房间住宿,需要调换房间者,应事先提出申请,获准后进行调换,未经许可不能自行调换房间。宿舍内配备的家具、设施应认真清点和保管,如有损坏应予以赔偿。

3、港澳台学生宿舍内不允许留宿客人,房间和床位不得转让或转租,不允许强占房间。

4、港澳台学生离校时应及时办理退宿手续,不得私自将房间钥匙转让他人。

5、港澳台学生公寓住宿者应保持楼内的安静,不能大声喧哗、吵闹,不得影响他人的学习和休息。

6、住宿者应自觉保护学生公寓内环境的整洁与卫生。楼道内不要堆放私人物品,不要在窗外悬挂、摆放或往窗外投弃物品,港澳台学生公寓内严禁饲养各种小动物。

7、住宿者要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损坏、拆卸、改装宿舍内的设备,公共设施不得随意搬动。损坏公物要照价赔偿。

8、住宿者应切实注意安全用火用电,防止发生意外。严禁在学生宿舍内私拉电线、网线,严禁存放或使用电炉、电饭锅、电暖器、电热杯、热得快、大型收录机、电炒锅、应急灯等违规电器及煤油炉、酒精炉等,严禁燃点蜡烛。严禁在学生宿舍内安装床围。因违反规定发生事故造成重大损失者,学校将追究肇事者的责任。

9、住宿者应注意节约用水用电,学生用电超过规定标准需按章交纳电费。

第二节 会客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公寓实行会客登记制度。来访客人须在值班室登记后,方可进入学生公寓内。学生公寓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

学生公寓实行按时供电及关闭楼门制度,学生在规定的时间之后回公寓要进行登记。具体规定如下:

1凡到学生公寓会客的中外来访者,应持有效证件按有关规定进行会客登记。

2、如被访者不在楼内,来访者应在楼下等候。未携带证件者不得上楼会客。学生公寓会客时间为:每天8:00—22:00,21:30以后不再办理会客登记手续。

3、学生公寓住宿者和来访者都应严格遵守会客时间和会客登记制度。来访者不得私自在宿舍内留宿,并应在22:00以前离开学生公寓。会客超过规定时间,值班人员有权要求来访者离开。

第三节 安全防范

第二十八条 港澳台学生应注意自我安全防范。

1、学生应妥善保管个人财物,把较多的现金存人银行,贵重物品不要留在公共场所,离开房间要锁好门并关好窗。不要轻易将房间钥匙交给他人,以免被盗配。

2、不要轻易在校外结识陌生人,更不要将不相识的陌生人带入房间;如果发现陌生人进入宿舍,或发现房间被盗,应立即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3、当在学生公寓内遇到抢劫、行凶、失火等意外事件或发现可疑人员时,请及时有关部门报告,并拨打110(匪警)、119(火警)。

第四节 其他方面

第二十九条 学生遇有身体不舒服可凭学生证到学校医院就诊,费用自理。在其它医院治疗的费用根据学生个人的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向保险公司理赔。

第三十条 港澳台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时,应按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规定的时间进行登记,并集体前往。为本校港澳台学生组织的活动只限本校港澳台学生参加。

第三十一条 港澳台学生在学期间可以参加学校勤工助学、志愿服务、创新创业活动或参加校内学生组织、社团。

第三十二条 港澳台学生可以在学校批准和指导下成立学生社团组织。

第三十三条 未经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同意,港澳台学生不能在校园或港澳台学生楼内散发、张贴和展览宣传品、集会通知,不能自行放映电影或举行带有政治内容的集会。

第八章 离校

第三十四条 港澳台学生离校时应遵守如下规定:

1、港澳台学生毕业或结业,应于毕业或结业之日起两周内离开学校,离校前须到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办理以下手续:

1)持离校通知单到校内各有关部门盖章;

2)结清各项费用(包括学生公寓宿费);

3)归还所借图书并将借书证交还图书馆;

4)交还学生证;

5)领取学习成绩单、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2、因休学、转学、退学等原因离校的港澳台学生,在离校时也应办理上述 (1)至(4)项离校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未规定者,适用教育部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本规定与教育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不符者,以教育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陕西科技大学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条:陕西科技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下一条:陕西科技大学学生出国(境)留学资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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