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处
陕西科技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2019年09月21日 08:5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积极参与专业交流、学术科研合作项目,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办发﹝2017﹞8号)、《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外事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行﹝2014﹞4号)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外事工作负有领导责任。教学科研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审核其出国任务的邀请单位及必要性;校纪委监察处负有监督责任;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教学科研人员的出访任务备案,同时负责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出国人员提出的持用普通护照申请;科技处、财务处等经费管理部门负责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及审批;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归口管理教学科研人员出国任务的报批、在外联络、总结及费用核销等后续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涉及的教学科研人员指我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休返聘人员以及同时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双肩挑”人员。

第四条 本细则涉及的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一般性中外校际和院际交流访问不在此细则之内。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五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不计入年度我校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但需于每年11月底将次年出访计划及预算报送国际处备案。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六条 如实际工作需要,教学科研人员可以同期在同一国家执行学术交流合作和一般性交流访问两种任务,在申报任务时须另附情况说明,省外办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审批。

第七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确因下列特殊情况,出国人员可提出持用普通护照出国的申请:

1. 持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身份证件的海归人才;

2. 无国外对接单位的科研活动;

3. 参加高层次学术活动,但外方发出邀请函的时间距出访时间过短,经国际处确认、难以在出访日期前凭因公护照获得签证的。

以上情况由校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按照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厅局级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批准。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按照陕西省财政厅要求,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使用的各类项目经费须纳入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管理,单列并进行单独统计。使用国家和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使用横向科研经费中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应纳入财务统一管理,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使用其他财政专项资金和自有资金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按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以及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按照《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外事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行﹝2014﹞4号),出国期间所产生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签证费、保险费、防疫费、国际会议注册费,凭有效单据经国际处审核后可据实报销。伙食费及公杂费(包括市内交通费、邮电、办公用品及必要小费等费用)可以按照上述文件的标准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第十条 如通过旅游公司等中介机构打包使用出访经费的团组,不再包干报销个人伙食费。

第十一条 出国人员应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厅局级人员及三级教授(含三级)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十二条 出国人员应安排标准间,住宿费在陕财办行﹝2014﹞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之内据实报销。如外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校国际处和财务处批准。经批准后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 出国人员应严格按照任务批件执行出国任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增加在外停留天数,不得随意改变行程。如遇极端天气、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在外停留天数增加的,回国后需提供情况说明,可报销往返国际交通费用,所超出天数费用,按实际情况确定报销额度。

第十四条 国外城市间往来须事先列入出访计划,经学校批准的城市间往来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五条 出国人员需在回国后30日内携带国外开支原始单据、护照出入境记录页复印件等材料到国际处办理费用报销审核手续。财务处凭国际处开具的费用报销审核单、原始票据、省外办批件予以报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教学科研人员赴港、澳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参照本细则执行;应邀赴台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经费核销办法参照本细则第三章执行。

本细则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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